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16时。
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应是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要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由各代表团送至大会组织议案组。超出截止时间的转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三、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时,一律使用大会统一印发的专用纸。
四、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应按规定格式提交文字文本和电子文本。
五、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应一事一案。代表应当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尽量结合本职工作和熟悉的领域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所提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充分、事实准确、方案可行。
六、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列在第一位的为领衔提案人,应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代表证号填写在议案专用纸正页,其余代表应将上述内容填写在附页。注意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要重复签名。
七、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请按大会选举办法向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交,不作为代表议案。
八、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如属于县(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解决的,应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请不要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九、代表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意见,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请不要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十、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应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不要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秘书处的信件,应直接交大会秘书处信访组,请不要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