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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修正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年限的建议

2013-03-14 10:10:05

      敖东药业延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秉安

      大京延吉纺织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李淳哲

《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本方案自201111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延吉市医疗保险局从20122月份开始执行了此方案。

该方案第三缴费标准第4项缴费年限中规定“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0151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151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州医保处和延吉市医保局说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要达到15年。

若两项都不满足的,按所差年限补缴。

延边州和延吉市是20015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到20122月,还不足11年。该方案规定从现在到20164月份退休的所有职工都要补缴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从企业的角度讲,200151日前各企业按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费医疗或医疗费报销制度,企业没有欠职工医疗费支出;从职工角度讲,干了一辈子工作到了退休时候让全部退休职工要补缴几千元的医疗费,而上个月退休的职工一分钱也不补缴,不合情理。

以方案中实行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到20165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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