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州交警支队应对延吉市下放小型汽车登记业务等相关权限的建议
延吉市新兴街道党工委书记 申美善
延吉市作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府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普通市民主要的交通工具,车辆的增加不但促进了城市繁荣、经济发展,而且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随之而来的,小型汽车登记注册登记业务量也日益增多,但在办理车辆落籍过程中,由于办事窗口多、办事程序复杂等原因产生的不便日益凸显。
延吉市民纷纷反映,转籍、落籍、检车业务难办,办一次小型汽车登记业务要跑几天才能办出来。根据调查,延吉市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在延边州交警支队,延吉市民买车后必须先要到延吉市机动车检测站或龙盛机动车检测站进行车辆检测和查验,再到位于长白山西路的州交警支队业务窗口办理登记业务,来来回回,无形中既增加了路途,又不能及时办理。同时,市民在办理第二年的车辆年检或者驾驶证年检等业务时,要在位于延吉经济开发区的延吉市交警大队办理,虽然手续简便、办理方便了,但往往由于第一次在州交警支队办理,致使市民经常误认为所有业务都在州交警支队办理,第二年办理业务时多走了很多冤枉路,给市民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惑。
多数市民对此深感不理解,为什么延边州其他县(市)办理小型汽车业务和科目一考试都可以在县(市)级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而唯独延吉市的车辆和驾驶员业务却要到州交警支队办理?明明在延吉市交警大队就可以在同一个地点、同一窗口一次性办理的车辆登记、年检的业务,为什么一定要在州交警支队办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为什么延吉市交警大队没有办理的权限?让广大市民困惑不解。这不仅给办事群众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影响了延吉市的交通、经济快速发展,直接影响了延边州和延吉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评议工作。
根据延吉市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依据得知。为了方便市民办理小型汽车登记、检车等业务,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在2008年就下发了《关于对县级车管所下放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的通知》,明确指出: “
州十三届人大会议上州人大代表曾经提过建议,州交警支队予以答复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印发2011年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1】41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部门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06】111号)规定,县级车辆管理部门是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的延伸。经调研和查阅相关文件精神,州交警支队的答复是有意混淆概念、曲解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的通知精神,设区的地级市是指像长春市支队管辖的南关区、朝阳区等交警大队,长春交警支队与管辖的各个区交警大队隶属关系是人、财、物,都有支队统一管辖,是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而州交警支队与延吉市交警大队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州交警支队隶属州人民政府,而延吉市交警大队隶属于延吉市人民政府,州交警支队对延吉市交警大队只有业务指导的权限,延吉市交警大队的人、财、物隶属于延吉市公安局。所以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州交警支队应当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下放到延吉市公安局车辆管所。
延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每年都要代表州交警支队接受省交警总队、公安部的检查验收,州交警支队上报省交警总队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已全部下放延边州各个县市,而事实上州交警支队采取隐瞒实情,小型汽车登记业务一直由州交警支队受理。延吉市公安局车管所已按照全国一级车管所标准建设完毕,如果仍没有小型汽车登记管理业务权限,上级公安部门将无法对延吉市车管所车管所进行验收评级,不但会影响市民办理相关业务,也会直接影响延吉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影响民生问题,进而影响延吉市的经济发展大局。
延边州交警支队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权限下放的时机已经成熟,延吉市车辆管理所软硬件建设已经能满足权限下放的要求,业务权限下放是延吉市民众所需、民意所向。此建议提交州十四届人大会议,供各位州人大代表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