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制定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评议有关法规的建议

2013-03-13 14:40:20

珲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国华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多年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在宪法确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制度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之一,代表人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府两院”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从以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条款可以看出,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之一依法有权参与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其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五条之规定);在专项工作监督中“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十四条之规定)。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行使监督权,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监督实效;尤其是在专项工作监督上,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有助于提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尤其是专项工作评议环节的“票决制”,票决某一专项工作,为“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可提供决策依据。由此可见,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合乎监督法的法理,形式行之有效。

工作评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代表监督法否定了工作评议这一监督形式。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它符合宪法精神,切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且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工作评议与监督法列举的听取和审议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形式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来看,有的省或地区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工作评议的程序,制定了“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使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这项工作有了依据。

近几年我州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评议,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没有得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认可,所以在具体工作中有所顾虑。

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工作评议的程序,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这项监督工作有依有据。建议州人大常委会借鉴其他省、地人大常委会的经验,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关于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他部门工作评议的意见或办法”。

 


图片新闻

栏目ID=82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