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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建议

2013-03-13 10:55:24

65811部队副部队长  王永生

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19年来,军地各级边防部门积极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在加强边境管理,保持吉林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边境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中俄、中朝边境出现新问题、新特点,外来人口大量涌入边境地区、抵边作业点逐渐增多,跨境走私活动猖獗,以珲春地区为例,中俄边境地区各类作业点共计211个,抵边作业人员720人,近几年发生过多起非法作业甚至越界走私案件,在依法处理违法和违反边防政策人员时,《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与2005年8月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对非法越界人员罚款数额不相一致,实际操作中,易出现执法标准不一问题,2005年前按《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对越界人员进行处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2005年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理处罚法》对越界人员进行处罚,即:“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由于执法标准不一致,导致对为非法越界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进而引起非法越界事件和企图越界作业问题屡禁不止,给边防部门边境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建议结合当前我省边境管理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增加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符合或更严厉有效的处罚手段:

1.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偷越国(边)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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