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延边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01-09 10:37:47

 

——2017年19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燕铭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05年制定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施行以来,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控制污染源排放,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恢复生态环境,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的实施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与新出台的相关上位法不相适应、保护区管理不够完善、监管责任缺失、人为污染难以根除等等。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州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学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细化保护水源环境和水源污染防治的措施,提高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能力,强化违法责任的追究;还有利于在水源地构筑生态恢复、生态保护、生态治理等源头治理保护工作,促进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居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和修订依据

根据2016年立法工作安排,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为了进一步保障《条例》修订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5月至6修订小组在省内外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考察,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条例修订小组先后征求各县(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草案)》。2016823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912日,州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923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1027日,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提请1118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延边日报和州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文件形式征求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形成提请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三十三条,主要从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有:

(一)关于完善立法宗旨和明确政府责任。在《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一条补充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在第四条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

(二)关于完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提高对保护区的管理能力,明确保护区范围,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提出“自治州实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八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跨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以及保护区划定争议的解决机制。

(三)关于完善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要求和水利主管部门核定的该水域的纳污能力,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据上位法,并结合我州实际,在一级保护区内补充了“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条款。

(四)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了进一步增强城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在《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城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一章,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用备用水源,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

(五)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为了加大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在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三是在第三十条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