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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01-09 10:33:15

 

——2017年19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金相镇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它可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我州气候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是保护绿色生态的自然依托,现初步探明可开发太阳能资源储量200万千瓦,年过境空中云水可降水量5200毫米左右,可开发风能资源储量75万千瓦。近年来,我州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致使管理主体权责不清,无法科学管理。二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有待加强。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率很低,人工影响天气增加的降水量尚不到空中水资源总量的1%,太阳能利用只是小规模的应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全州唯一的风电项目正在建设。三是气候资源保护措施不到位。一些重要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未按相关规定开展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和影响性评估,未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等应对措施,对气候资源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四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我州没开展气候资源分布系统监测、区划工作,也没有统一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至于有的项目选点不妥当,甚至部分项目影响生态平衡。因此,制定一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提高气候资源保护能力,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市气候状况和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延边建设;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增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效果和相关产业发展后劲,助推经济社会绿色、生态、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2015年起,州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安徽、陕西、广西等地学习和借鉴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立法经验。2016年初,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初稿,根据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多次修改。718日,州人民政府14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721日,州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722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9月6日,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邀请州政府法制办、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员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提请923日召开的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延边日报和州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文件形式征求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提请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立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条例》和《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27条,主要从气候资源范围、责任主体、规划编制、可行性论证、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加以规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日趋重要,应当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整合全社会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工作。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指导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气候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虽然属于可再生的公共资源,但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应当按照工作原则,进行统一规划,提供政策扶持,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工作原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条款设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划编制等相关内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作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扶持规定。

(三)关于湿地保护。我州湿地资源得天独厚,但是因围垦和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湿地面积持续减少,湿地功能日益退化,应当采取人工增雨(雪)作业等措施,进一步保障我州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作出相应规定。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设立的一项制度,是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着重保留的5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项目之一,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六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