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诞生过程
2022-07-04 09:12:56

 

延边大学法学院民族法研究所所长  吴东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工作组的指导和帮助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于1980年6月成立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开启自治条例起草工作。起草委员会在广泛深入调査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出自治条例草稿,并经过延边州党、政、群各方讨论和修改,于1981年形成自治条例初稿。但此时恰逢全国人大制定出我国第四部宪法即82宪法(现行宪法),加上1984年全国人大又制定出《民族区域自治法》,因此,这一期间延边州不得不暂缓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

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延边州党委重新组织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在原有起草工作基础上,贯彻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念和内容,充分听取州直机关各委、办、局和各县市的意见,对自治条例初稿的内容又进行了四次修改,最终形成提交稿。在1985年4月24日召开的延边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本自治条例获得通过。随即,按照法定程序,延边州人大提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次会议上本自治条例正式获得批准。本条例于同年8月23日被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我国首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正式面世。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为各民族自治地区制定自治条例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