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镐
(1)什么是民族问题
一般认为,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稳定的人们的共同体。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大约有25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人口在1亿以上的有中国的汉族,印度的印度斯坦族,美国的美利坚族,日本的大和族等;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共计278个,占世界人口的96.3%,而其余的1800多个民族,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3.7%。
世界上民族多而国家少,绝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民族关系的问题和任务。因此,民族问题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政治问题。从狭义上讲,民族问题是指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广义上讲,它除了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外,还涉及到民族自身和发展,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关系。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自然因素,即由民族本身的特征、特点所引起的民族差别,这是民族问题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各个民族在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难免会与其他民族群体乃至国家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形成民族问题,并对国家发展施加方方面面的影响。民族问题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的消亡而消亡的;民族问题贯穿于民族存在的始终。
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较,民族问题具有如下几个鲜明的特征:一是普遍性,在多民族国家和地区,无论其发达程度如何,都存在着范围、程度、内容、性质各不相同的民族问题;二是长期性,民族问题贯穿于民族存在的始终;三是复杂性,不同种族的民族之间,不仅种族问题错综复杂,而且往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四是重要性,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问题通常是涉及到国家治乱安危的重大问题。
(2)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具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自治地方。第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邦联制度下的“邦”、联邦制度下的“加盟共和国”,它们既没有分离权, 也没有单立的宪法。它们只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三,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第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反映了中国民族的实际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的决策,作为新中国的一项最基本的国策,载入了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作者系延边大学法学院民族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