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科文卫立法 促进民族地方发展
2015-10-17 10:39:08

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州人大常委会自恢复以来,坚持以加快经济发展为主题,建设和谐社会为主线,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权,积极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截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条例共有48部,包括1部自治条例和47部单行条例。其中,涉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立法有8部。多年来,我们在教科文卫领域中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实践,推进延边教科文卫事业和谐发展,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和水平有了不断提高。

一、加强教育立法,保障民族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教育工作方面,我们先后组织了2部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1994年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这部单行条例是针对我州朝鲜族教育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上个世纪90年代,延边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同时,大批朝鲜族优秀人才大量外流,教育工作者作为一个重要的群体流失尤为严重。此外,朝鲜族教育经费短缺、改善教师待遇进展缓慢、教育结构不够合理、教育体制改革滞后……一系列问题集中在朝鲜族教育上来,严重危及朝鲜族教育质量和水平。是时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提出:“地方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加快制定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也提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使民族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轨道”,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我们及时制定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条例进一步强化朝鲜族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把国家和省在教育方面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和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制化,在政策措施上坚持朝鲜族教育优先发展原则,在发展模式上突出质量加特色的办学原则。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朝鲜族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经费来源,提出了鼓励捐资助学、集资办学,设立朝鲜族教育基金,提高朝鲜族教育师资待遇和任职资质,开展民族传统文化教育等内容。这些条款的设定,对于政府加大朝鲜族教育的投入、深化朝鲜族教育改革、提升朝鲜族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朝鲜族教育不仅在延边得到优先发展,而且教学质量和水平走在了吉林省的前列,同时也带动了延边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在延边的提前到来,我州“重普教、轻职教”,“重学历、轻技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峻,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传统企业,招工难、用工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于2007年制定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职业教育条例》,这部条例针对我州当时职教办学条件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延边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职教经费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设定。条例实施后,延边的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进步。一是职业教育战略地位得到强化。2008年,州政府出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全面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职教体系完善、品牌学校推进和教师素质提高等“四项计划”。二是职校办学条件大幅改进。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大幅提高,各类职校学科设置更加科学,双师型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职校教师待遇有了大幅提高。三是助推延边职业技术学院的挂牌成立。2011年,延边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成立,截止目前,累计招生3000余人,学生入学即全部签署就业协议。

二、加强文化立法,保障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繁荣

在文化工作方面,我们重点对朝鲜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组织了立法工作。1989年制定出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这部条例重点规范的是朝鲜族文学艺术、出版、影视、演出、展览、图书、文物、群众文化、文化工作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着力解决了6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继承朝鲜族文化;二是如何发扬朝鲜族文化;三是如何创作优秀朝鲜族文化作品;四是如何研究好朝鲜族文化理论;五是如何加强朝鲜族文化队伍建设;六是如何发展好朝鲜族群众文化。这些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的答案,朝鲜族文化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条例实施以后,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文化强州发展战略,先后出台州委加强民族文化工作意见,州政府关于民族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并设立了民族文化发展专项基金。延边的朝鲜族文化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在文化工作条例的保障下,近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延边歌舞团为代表的专业团体接连在国际国内获得大奖,延边图书馆、博物馆为代表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全新的改观,《长白山下我的家》、《海兰江畔稻花香》等一大批优秀的影视作品得到广泛赞誉,以文化惠民为主题的文化下乡和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极大地满足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着眼于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去年我们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目前,延边州普查登记的州级朝鲜族非遗名录78项,其中有61项列入省级名录,17项列入国家级名录。中国朝鲜族农乐舞是中国唯一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舞蹈类项目。这部单行条例遵从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对非遗的认定、规划、监督、管理、开发与利用等行为予以规范,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给予了明确,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6月10日,条例公布施行后,在社会得到了强烈的反响。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必将推动我州朝鲜族非遗保护工作不断向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构筑起更为完善合理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体系。

在民族文化保护方面,1988年我们还制定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这部条例由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致力于朝鲜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对朝鲜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条例的实施,保障了朝鲜族群众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在自治州境内,通用的朝、汉两种文字无所不见,不仅体现了对自治民族语言文字习惯的尊重,延边州特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也成为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加强卫生立法,促进民族医药卫生事业良性发展

朝医学是朝鲜族人民在与疾病长期作斗争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也是祖国民族医药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朝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方面具有“简、便、验、廉”等优势,在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应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但是,在现代医学冲击下,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朝医药的重视不够,朝医药发展始终处于劣势。为此,我们于2009年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在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朝医药事业的发展地位。明确政府职责,设立朝医药专项经费,支持朝医药在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等。二是加强朝医药人才的培养。设定了积极发展朝医药教育,域内高等教育资源要建设高标准的基础教学、临床教学和朝医药人员培训基地等内容。三是保护朝医药资源和朝医药制剂的使用。设定了支持朝医药产业化发展,支持利用朝医药理论和新技术研制朝药制剂,并对朝医药在使用上作出了规定。这些实实在在的条款,使我州的朝医药事业从无序发展走上了有规划、有保障的健康轨道。目前,我州的朝医医院建设规范,拥有3000平方米,床位104张,4个县市在中医院基础上加挂了朝医院。中医专业朝医药方向成为延边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培养学科,朝医方面医师资质考试正式列入国家考试序列,朝医药在延边服务群众健康方面的能力大为加强。

四、加强体育立法,切实维护民族体育项目的发展优势

延边的朝鲜族传统体育不仅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情,还极具有观赏性,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15个比赛项目中,就有包括秋千和朝鲜族摔跤等2项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对于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继承和保护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促进朝鲜族传统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11年,由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教科文卫委员会配合制定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条例》。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内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对州和县市的民委、教育、体育及有关部门和州内高校赋予了具体的责任内容,形成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的合力。二是明确保护与发展的具体措施。条例对朝鲜族体育入校普及、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朝鲜族传统体育基地、培养传统体育传承人、设立朝鲜族体育专项资金、定期举办朝鲜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极大地优化了朝鲜族传统体育保护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三是构建全社会重视朝鲜族传统体育良好氛围。条例对朝鲜族传统体育的产业发展、项目交流、展演推广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力促进了朝鲜族体育发展多样化。条例实施以后,随着州县两级政府加大对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视和投入,我州的朝鲜族体育运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朝鲜族青少年投入传统体育项目的热情得到激发,在近年举办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传统体育运动会项目中,我州的朝鲜族代表队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五、坚持科学立法,切实保障条例的质量和效用

始终注重开门立法,扩大条例的社会参与面。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一部单行条例从纳入立法项目,到起草制定条例草案,再到报批实施,都是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反映民生、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每届常委会的成立之初都组织征集论证,就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认真的调研论证,将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建议项目纳入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经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审议、报请州委同意后实施。每一部条例都要成立由人大的分管主任担任组长,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专业人士参加的立法起草小组,全程开展条例起草、论证、调研、考察、修改等工作。专门委员发挥专业人才集聚的优势,在条例的体例和内容上把关定向,特别是在解决法规草案中的难点问题上积极发挥作用。此外,我们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媒体公布、网站发布、深入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州直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所制定的条例更加科学、民主,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此外,在立法工作中,还注重与上级国家机关保持沟通联系,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请示,同省政府相关厅局协商解决,保证了所制定的条例及时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始终注重立法的地方性,突出民族特色立法。在同宪法、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结合我州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优先将国家尚未立法而我州亟需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日程。在涉及教科文卫立法的8部单行条例中,每一部条例都有着浓郁的朝鲜族民族地方特色,都有着与延边发展息息相关的深厚烙印。教育条例、传统体育条例、非遗保护条例、文化工作条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朝医药条例,都是围绕自治民族在教科文卫方面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职业教育条例又充分反映了延边在发展过程中人口、教育中出现的独有的现实问题。这些条例的制定与施行,有效解决某一领域的均衡发展问题。当前,我们正在围绕着我州的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文物古迹保护、学前教育等方面开展立法的前期探索,这些内容也都有着很强的地方性、民族性,这也是我们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方向。

始终注重条例质量,努力让出台的法规务实管用。地方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一部单行条例中,关键的条款往往就是那么几条,条款不在于多,实用、管用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核心目标。所以,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注重法规体例的简洁实用。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设定的,条例不作照搬照抄;章节可设可不设的,我们尽可能地不予设定。所以,我们制定的单行条例有的有几十条内容,有的仅有十几条,把管用的内容设定好即可。为提高法规的文本质量,我们还在全州范围内聘请了一批在法学、语言文字等方面有着深厚研究的专家、教授、学者作为立法咨询员,以保证立法形式、法规要件、表述方式和字词术语等立法技术的规范。二是注重坚持好“不抵触”的立法原则。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除必要的变通外,始终注重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上位法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作为制定单行条例的立法依据,通过把这些政策措施地方化、法制化,解决地方在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即保证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又使我们的立法达到预期效果。三是注重了立法与修法并重的原则。法律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实施。多年来,我们始终注重对制定的单行条例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条例执法检查项目作为常委会的重要议题,避免“僵尸条例”的出现。通过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在推进政府相关方面工作的同时,发现条例本身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及时进行立法修订工作。近年来,我们还启动了立法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时代精神,条款设定过时的单行条例及时作出修改的决定。通过不断及时地修订现有单行条例,确保条例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