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提高监督效力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中之举
2014-11-29 14:29:52

汪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春吉

监督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人大无论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还是提交代表建议案,都离不开监督权的行使和运用,依法行使监督权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各地人大普遍意识到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都把行使好监督权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有力抓手,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但总的来看:虽然人大监督的领域十分宽泛,但监督的深度还不够,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实效,重过程轻结果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敢监督,不善监督,调研视察走马观花,审议报告浮于表面,督办意见流于形式,监督的质量总体上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办理落实不认真,例行公事、敷衍了事的多,真正下大力气用心去办理解决的很少;一些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履职热情不高,只看重政治待遇,不履行职责义务,作“挂名代表”、“旁观代表”,等等。人大的监督效力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

针对上述问题,2012年,在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我们提出全面开展“监督实效年活动”,并要求在本届任期内完成 “三个常态化”的目标。

一是评议测评常态化。我们坚持把群众满不满意、代表满不满意作为考量“一府两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全面开展各种形式的评议测评活动。首先,把工作评议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对重点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评议。修订完善了《汪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扩大评议的参加范围,不局限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参加,同时,在评议之前,根据被评议部门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各类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全面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效确保了评议结果的公平、公正;在评议结果运用上,我们不仅通过网络、电视等舆论宣传平台对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舆论监督和威慑作用,而且积极争得县委同意,将评议结果报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几年来,我们先后对林业、人社、民政、交通等8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共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28条。通过评议,一些重点职能部门的工作得到了较大改观,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实践,我们在工作评议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今年,我们再一次补充和完善了评议办法,新增了对县政府工作的评议,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每次评议政府一个分工序列的工作。将县政府纳入工作评议后,一些政府领导能更加重视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更多地过问和督促分管部门办理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有时也能主动把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拿到政府常务会上去研究解决。在成功开展工作评议的基础上,我们又进一步延伸拓展了评议测评的内容和事项,制定了《汪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会议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建议案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在听取“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时,也要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下一步,我们计划在工作评议结果运用方面进行一些更有建设性的尝试和探索,把评议结果与人事任免挂钩,作为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一个单独的政绩考量。

二是跟踪督办常态化。人大对自身的意见和建议督办力度不够也是影响人大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去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案,多是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对相关工作很少进行二次调查,也缺乏硬性的督办措施,极大影响了办理落实的质量。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不应该把意见和建议交办作为工作的终结,更重要的是抓好意见和建议的督办。特别是对“一府两院”没有办理落实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实地跟踪调查,反复进行督办,坚持做到原因不查明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制度不落实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得到重视,得到认同,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在监督“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建议案时,我们坚持话不能白说,事更要解决,每次不但要求政府有关领导在会上亲自报告办理落实情况,而且还组织人大代表到实地调查核实,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对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一府两院”一直没能解决好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还要跨年度跟踪,全程督办,当年办不好,没解决彻底的,来年继续督办。近年来,我们先后对乡镇债务、黑木耳产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跨年度跟踪督办。在人大的建议下,县政府专门列出财政专项资金集中化解了乡镇沉积债务,在全县9乡镇100多个村屯建立了废弃菌袋回收站,还专门制定了《汪清县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汪清县黑木耳产业发展管理办法》。几年来,通过对一些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案进行反复跟踪,持续督办,不仅督促“一府两院”真正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而且从制度层面上对一些工作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人大意见和建议的满意度有了明显提升。

三是询问质询常态化。《监督法》虽然对人大监督在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和法律规范,但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规定不细,规定不明,权力短板等问题。《监督法》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有调查权、建议权,却没有赋予相应的问责权力,虽然补充了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但也仅仅是局限于调查权和建议权,人大对“一府两院”落实人大意见和建议不满意的,也只能重复调查,重复建议,无法进行更有力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有的代表认为说了白说,不如不说,会上不愿发言,喜欢作“沉默人”;有的代表发言刻意回避问题,放空炮,讲套话,唱赞歌,喜欢作“老好人”,造成了人大会议的虚空现象,总是一团和气,总是举手通过,很难真正取得成效。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监督乏力的不利局面,从2012年开始,我们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引入了专题询问这种监督形式,先后就食品安全工作和黑木耳产业发展问题召开专题询问会。在会前,我们要求代表和委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并带着问题回来;会上,代表要当面提出问题,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现场应询。2014年,我们又进一步扩大询问公开,通过县电视台“百姓议事厅”栏目,把一些询问议题拿到电视上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还将把询问作为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手段,赋予人大代表更多的话语权,赋予人大代表问事问责的权力,坚持每次例会都组织询问,每个议题都进行询问,以此来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提高常委会议的审议质量,也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多红红脸,多出出汗,对人大及代表的意见能引起更高的重视,给予更多的关注。

总之,要提高人大的监督效力,我们必须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再认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再认识,做到敢于监督;还要对《监督法》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更深层次更具实效的监督形式,做到善于监督。同时,也要对代表依法履职给予充分保障,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