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提高监督效力作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中之举
2014-07-29 09:45:06

监督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人大无论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还是提交代表建议案,都离不开监督权的行使和运用,依法行使监督权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各地人大普遍意识到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都把行使好监督权作为推进人大工作的有力抓手,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总的来看,虽然人大监督的领域十分宽泛,但监督的深度还不够,普遍存在监督乏力、实效性不强,形式大于实质的问题,人大的监督效力和监督作用还有很大的局限性,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鼓励地方人大围绕人大监督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破题,先行先试,探索更具实效的监督形式。

在提高监督实效方面,汪清县人大常委会主要围绕“三个常态化”进行了一些初探:

一是评议测评常态化。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要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必须从巩固人大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着手,从提高人大的话语权着手,以人大满不满意、代表满不满意作为衡量“一府两院”工作成败的标准。而在以往的监督过程中,无论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只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工作的认可度方面缺乏一个公开客观的评价。这也导致“一府两院”对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不够重视,办理落实流于形式。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把评议测评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在常委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每次都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在听取“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建议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时,也要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通过这种工作形式,“一府两院”能从更多层面了解代表对其工作的评价和看法,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更加重视了,在开展一些工作时,能提前与代表沟通,征求代表的意见。同时,我们进一步创新工作评议,在开展工作评议时,不仅评议部门的工作,也根据政府的分工,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开展评议。在评议过程中,要求政府分管领导作报告,现场进行满意度测评。这也促使一些政府领导更加尊重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对部门办理人大的意见和建议过问的更多,有时也把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拿到政府常务会上去研究解决。

二是持续监督常态化。人大对自身的意见和建议督办的力度不够也是影响人大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去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案多是听取书面汇报,很多时候没有深入实地开展再调查,极大影响了办理落实的质量。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不应该把意见建议交办作为工作的终结,对政府办理落实不好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反复跟踪监督,做到原因不查明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制度不落实不放过,使人大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得到重视,得到认同,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在监督人大意见和建议办理落实上,我们坚持话不能白说,事更要解决,狠抓持续监督和重复监督。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案的情况,每次都要求相关办事机构组织代表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每次都要求政府有关领导在会上作发言。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对一些政府一直没解决好的问题,我们开展了跨年度持续跟踪监督。近年来,我们先后对食品安全问题,黑木耳产业发展问题进行了跨年度追踪,督促政府制定了《黑木耳产业发展管理办法》,从资源、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有效保障了全县黑木耳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询问质询常态化。《监督法》虽然对人大监督在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和法律规范,但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规定不细,规定不明,权力短板等问题。《监督法》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有调查权、建议权,却没有赋予相应的问责权力,对政府如何落实人大的意见建议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补充了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但还是仅仅局限于调查权和建议权,人大对“一府两院”落实人大意见和建议不满意的,也只能重复调查,重复建议,无法进行更有力的监督。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监督乏力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坚持把询问作为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手段,大胆开展了一些询问和质询,给予人大代表充分的话语权。每次召开人大例会都组织代表进行询问,坚持每题必问,直面问题,问事问责,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真正脸红出汗,引起重视。通过这种办法,也提高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热情,解决了代表不想发言,不愿发言的问题。2012年,我们就针对黑木耳产业发展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8个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应询。2014年开始,我们又进一步把询问进行公开化,通过县电视台“百姓议事厅”栏目,把一些询问议题拿到电视上公开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系汪清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