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3-10-12 09:56:08

州人大常委会调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推动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的发展,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了调查组,于815日至19日,对全州城乡低保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先后听取了龙井、图们及州人民政府有关情况的汇报,委托延吉、珲春、汪清、安图、敦化、和龙6县(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人民政府的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了调查,召开了由民政、财政、就业、教育、审计、监察、检察、街道、乡镇、社区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城乡低保家庭了解情况,对我州城乡低保工作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在低保工作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低保能力建设逐步增强,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规章制度日趋健全,低保管理日渐规范,科学化水平稳步提高,一些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分配,确保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开放成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低保范围和标准有了明显扩大和提升。一是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我州是1997年建立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8年,全州城镇低保对象总人数仅为8351人,而目前,全州城市低保对象达到了60453户,96231人,占到了非农人口的6.4%,比那时,增长了十多倍。我州2005年农村低保制度实行时,低保对象总人数为57000多人,今年达到了60203人,占到了农业人口比例的8.3%,也有了一定的增长。我州低保范围实现了全覆盖,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二是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1998年,城镇月人均补助为49元,年低保金总额为518万元;2005年,农村年人均补助为180元,年支出总量为1473万元;今年,城市提高到了人均340元,农村则达到了人均2100元,年城乡低保金总量达到了6亿多元,城市提高了七倍,农村提高了十多倍。

(二)低保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一是建立了低保信息核对系统。几年前,通过审计和检查发现,我州仍然存在个别有车、有多处房产和有营业执照的人员享受着低保的现象。于是,州民政部门加大了探索研究低保信息核对工作的力度。在充分借鉴国家审计署使用的信息比对方法的基础上,选派专人去上海学习考察了有关经验,先后投入200多万元软件研发等经费,州政府也实时制定了《延边州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我州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居民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当年,民政部在延边召开了经验交流会,2012年,州民政局被授予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称号。信息核对系统的建立,提高了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在低保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是很好地坚持了动态管理原则。首先,严把审核审批进入关。乡镇街道仔细审核,县市民政认真审批,州民政科学核对,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其次,严格落实核查制度。对特殊群体和短期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有劳动能力,收入不固定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进一步完善了动态管理制度和形式,基本实现了应退尽退。

(三)低保救助能力有了较大的增强。一是提高了分类施保标准。针对城市仅依靠低保金而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特困低保群体,2012年,我州重新调整了分类施保标准,提高幅度为当地平均保障标准的50%100%,达到500700元,缓解了特困低保群众的生活困难。二是开展了再保障试点工作。去年,州政府制定了《延边州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对重病、重度残疾和三无等低保对象实施基本生活、医疗、就业再保障。同时,将79个边境村的低保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接近了城市保障水平。三是促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开展专项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为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提供了依据。2011年以来,全州有10130户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享受到了廉租房待遇,有53510户得到了租房补贴。《延边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制定,为解决城乡低保对象的临时困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救助标准不断提高,为19万城乡低保户发放了物价补贴。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发展较快,在全省率先实行了门诊慢性病救助刷卡制,住院救助一站式一清单结算,三年投入2.2亿元医疗救助资金,使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参保率达到100%76万人次的困难群众获得了及时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的人均住院救助比例提高50%以上、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全额救助,今年开始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极大缓解了低保对象治病难问题。

(四)低保监管水平逐步提高。一是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先后制定了《延边州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延边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延边州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排查工作方案》和《进一步规范人户分离对象低保审批的通知》等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了从社区、村民小组长直至民政分管局长的责任,规范了低保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社会化发放,确立了对低保资金管理的跟踪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开展了督查考评工作。2012年,州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并组建了有监察局、民政局和督察室参加的延边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督查组,对有关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州监察局和政府纠风办公室还将低保信息核对工作纳入了软环境建设和政行风建设考评、问责范围,促进了低保信息核查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调查组认为,在低保工作保障、落实责任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组织领导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有限。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民政、教育、监察、财政、人社、住建、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发挥联席会议在议事、协商、决策等方面的作用。然而,我州有的县市还没有建立,有的虽然建立了,但还不完善,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

(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按照规定全州县市一级至少配备工作人员154人,但实有79人,缺75人,乡镇街道一级需配备515名工作人员,实有391人,缺124人。特别是乡镇、街道民政助理身兼数职,入户审核又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补贴,人员少、任务重、经费缺的情况十分突出,影响了低保管理质量。

(三)有的县市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低保资金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很少,并且每年低保资金还略有结余,有的县市认为配不配套意义不大。所以,有的就不拨付应当配套的低保资金,或不足额拨付,或拨付后又抽回。如果,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不能足额到位,那么,也就得不到以奖代补的低保工作经费。

(四)有关制度的衔接和政策研究制定力度还不够。有的县(市)低保救助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政策的制定还不完善,工作衔接还不紧密,尚不能形成综合救助的最佳效果。在国家有关城乡低保工作法规政策滞后的情况下,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低保政策的研究制定力度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五)信息核对平台和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信息核对平台虽然已经建立,但信息范围有限,需要纳入信息核对平台的信息还没有全部纳入,影响了动态管理的准确性。政府对低保工作的监管评价考核机制还没有确立起来,低保工作还有不适应审计、检察监督的方面等。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低保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低保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现阶段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城乡低保各项工作。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低保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建立完善由民政、编办、教育、监察、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组成的社会救助州、县(市)两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决策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按规定足额拨付低保配套资金。

(二)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不足和经费短缺问题。要按照上级规定的低保工作人员配备要求,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员,可以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外部抽人带编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来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切实保障基层低保工作经费,按照低保对象人均工作成本合理安排工作经费支出,将低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经费的投入。经济困难的县市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补助。努力实现人员配备合理、经费保障有力的良好局面。

(三)要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加快提升动态管理水平。一是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动态管理的关键是信息核对的及时全面准确。州民政部门要尽快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加大协调力度,会同公安、财政、人社、住建、金融、保险、证券、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把需要纳入信息核对平台的信息全部纳入进来,分级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以增强动态管理的科技含量。二是相关部门和机构要负起动态管理的职责,及时、全面、如实核实有关信息。如,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和拥有车辆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市)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举报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要组织人员逐一入户核查。

(四)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服务能力。首先,落实好管理责任。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责任。其次,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州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州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也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

(五)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力度,积极破解低保工作面临的新问题。随着低保工作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制约和影响低保工作的新情况。如,对于低保工作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加大相关政策的制定力度,来弥补法规不足的缺陷。同时,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和制定法律法规的建议。又如,对于城乡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要在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上很下工夫,进一步促进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临时救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积极探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要研究和完善城乡低保与就业和扶贫开发衔接机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检察等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与衔接,力争低保工作与监管工作同步发展。只有研究解决好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才能促进低保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敢于攻坚克难,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城乡低保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推进我州城乡低保工作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