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3-05-17 09:16:30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忠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中旬,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兆丽、秘书长金中岐率领州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州政府法制办负责人,采取实地调查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到敦化、延吉和珲春等县(市)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州及县(市)人大常委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列入日程,明确责任。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均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工作日程,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专题汇报,研究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延吉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制工委,和龙的工作机构设在内司办,其他县(市)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制办。龙井、图们和珲春等县(市)还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充实人员,提高素质。从各县(市)人员配备情况看,各县(市)多配备两名同志兼职开展此项工作,人数有所增长;敦化、珲春从检察院选配一名懂法律的专业干部,部分县(市)也选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任职,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所提升。各县(市)还采取以会代训、组织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

(三)建章建制,规范运转。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办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有序开展此项工作。珲春先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工作流程实施细则,并于2012年对其加以修订;图们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延吉、敦化、和龙和汪清等县(市)也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或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职责、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备案审查时限等方面作出明确界定。其他县(市)也逐步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敦化等县(市)从接收到归档等各环节按照填写簿、册,装订成卷再分送,审查后及时用档案盒归档备查的流程,保证存档规范。

(四)履行职责,依法审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富有成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是与政府加强工作联系。敦化、延吉等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定期到市政府法制科查阅收发文登记和备案登记;安图县人大法制办和县政府法制办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联系制度,珲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建立联系人制度。二是依法审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多由人大法制办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经主管主任、常办主任或秘书长批转至相关办公室开展审查工作。汪清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实际,由人大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移送和存档等工作,人大法制办负责复核。2012年,各县(市)坚持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分别对供热调价、再生资源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监管、民事案件诉前人民调解机制、廉租住房按户共有产权、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物业管理、城乡医疗救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其中,延吉市审查23件,敦化市审查7件,珲春市审查2件,图们市审查14件,和龙市审查11件,龙井市审查6件,安图县审查3件。

二、主要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已经成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得到各县(市)的重视,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具体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尚不到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既是职权,也是责任,能够促进报备主体更好地依法行政。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执行与监督的力度不够,报备主体存在报备不及时、报备的材料和格式不规范的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也存在备案和审查的情况。

(二)相关依据把握不准。国家法律没有细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法律解释,各县(市)的理解程度各不相同。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范围理解不一,由于各县(市)发文种类较多,对于将何种文种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把握不准;二是对报备主体的范围理解不一,有的对同级党政联合发文、上级国家机关直属管理部门发文能否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等不清楚;有的对报备主体是否包括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乡镇人大等不清楚;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格式、行文要求把握不准。

(三)监督效果有待增强。各县(市)没有独立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大多没有专职人员,有的县(市)还会因人员内退或者工作调动出现空岗期;另一方面,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在经验、学历、能力和专业等方面尚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县(市)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备案审查质量有待提高,法律监督有待增强。

三、几点建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监督形式,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延边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效保障;应当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促进报备主体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沟通,赢得支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更是对报备主体依法行政的促进和支持。这不但需要人大自身的重视和努力,也离不开报备主体的工作配合。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时,应当与报备主体加强沟通,以良好的业务能力、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报备主体的理解和支持;报备主体也应当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好《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使制定的文件更加规范,通过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监督与支持、备案与审查、依法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形成良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格局。

(三)认真履职,发挥作用。规范性文件以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为标志作为报备的基本标准,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审查的基本标准。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执行上述标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管理,严格审查,做到审查出问题就及时明确纠正,保障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可行,没问题就快审快结,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稳步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

(四)外强队伍,内提素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需要审查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有力支撑。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业要求,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搭建成长成才平台,保证备案审查人员的专业化、年龄的梯队化。同时,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应当通过学习、座谈、交流和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把握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流程,促进规范报备,依法审查,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