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探讨
2013-07-21 17:48:58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新的举措。根据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实施一段时间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对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作出客观评价,目的是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改进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开展好这项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研究和探讨立法后评估,首先要了解评估的定义。所谓评估,从广义上来讲,是借助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对评估客体的价值大小或高低、趋势或发展的评价、判断、预测的活动,是人们认识、把握事物或活动的价值或规律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评估可以作不同种类的划分。按照评估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物的评价,主要是评估物的价值大小或高低,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如,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就属于这一类;二是对活动成果的评价,主要是评估活动绩效的好坏、高低。绩效一般解释为成绩、成效、业绩等,是对工作成果的一种评价;三是对事物现状、发展趋势的评估,既包括对人类活动、个体行为现状、趋势的评估,也包括对自然界的现状、发展趋势的评估,评估趋势与走向,以便作出最佳选择与判断。那么,立法后评估应当属于第二类,是对立法活动成果的评估,属于绩效评估的一种。
  这里探讨的立法评估,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由特定的评估主体,对立法活动实现其宗旨、目标的一种评价分析。立法评估按照立法进程,可以分为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项评估,就是一种立法前评估。为了使编制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进行论证评估,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评估。法律法规案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通过,其中都涉及到对条文草案、出台时机、制度措施等内容的评估,可以说是立法过程中的评估。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评价,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我国的立法后评估首先出现在《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启动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审议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及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报告。上海、浙江、福建、安徽等省市也先后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探索。从开展立法后评估活动来看,要把握立法后评估的特征,需要与执法检查相区别。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规定的把工作监督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结合起来的一种有效形式,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针对的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目的是要促进“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而立法后评估针对的是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制度与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与效果,反思评价立法是否实现了预期目的和宗旨,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和规范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科学立法。
  立法后评估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任务繁杂,需要各方面积极配合,统筹考虑,协调推进。笔者以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围绕中心工作,选择评估对象。选择一个恰当的评估对象不仅有利于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效果,而且更有利于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开展,并实现制度化、常态化。首先,应通过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申报,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开展执法检查摸底,由主任会议选择立法后评估对象。要坚持围绕中心工作、保障民生、立法为民的原则,使立法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同时,扩大影响,营造氛围,推动法规更加扎实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围绕增强权威性和公正性,确立评估主体。立法后评估由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牵头主导,这不仅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度,而且有利于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增强评估工作的效果。因为,法规的执行部门是利益相关者和被监督对象,如果行使评估主导权,公正性可能就要打折扣;委托独立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中立性可能会有保证,但却缺乏权威性。因此,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规起草部门组成评估工作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围绕确保评估工作质量,设计好标准和内容。高标准是高质量的前提,内容最优化是评估最优化的基础。评估标准影响并决定评估结果,被评估的对象总是按评估标准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以便取得较好的评估结果。因此,评估标准起到风向标的作用。标准科学合理,可以正确反映立法的效果和效益,引导立法工作的良性发展;标准设计不合理,则可能误导对制度与规范的选择。因此,设计好标准是立法后评估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标准设计好法规文本质量和法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评估内容也十分重要。评估文本质量的内容包括是否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制度设置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权力配置是否合法,利益分配是否公平,法规文本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等等。评估法规实施效果的内容,包括法规宣传是否到位,配套制度建设是否完备,法规是否得到社会遵守,法规实施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
  第四,围绕提高评估工作水平,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技术、法规执行和法规实施的制度背景,以及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技术性要求高,只有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高质量。一是公开征集建议。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对法规的评估意见和建议。二是进行公众问卷调查。向社会公众发放调查问卷表,并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三是开展专题走访调研,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掌握第一手材料。四是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五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组织邀请人大法制委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立法咨询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专家评估意见。六是评估工作组总体评估。评估工作组根据调研、问卷等反映的情况,在专家组评估的基础上,对法规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情况形成总体评估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立法后评估是一项创新性的立法制度,是对立法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使之常态化和规范化。
                                              (作者系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