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怎样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
2010-05-26 15:52:44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形式之一,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现将我们的一些做法介绍如下: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8年6月1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延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内容、机构、程序、处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存档的具体工作流程,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从制度上保障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办法》施行后,我们及时召开了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效的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学习借鉴外地人大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09年8月份,由主管主任带领具体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赴大庆、满洲里市等地学习考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截止2009年底,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16件,市法院备案4件,市检察院备案2件,四个镇人代会通过和发布的决议、决定报备25件。我们都及时进行接收、登记,报主管主任批转并分送到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经过审查没有发现“一府两院”和四个镇出台的文件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超越法律权限的情况。
    我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也都及时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2009年共报备6件,并按规定要求上报了电子文本。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到位。单从我们自身来讲,没有很好的把这项工作与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摆上同样重要的位置,不如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有较大的社会反响。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来看,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不强。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往往在文件出台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了事,未能及时、完整地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实际上仅履行了告知义务,流于形式、走过场,导致权力机关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
   2、报备不规范。一是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有的没有备案报告,有的没有制定说明。二是报送的份数不足,有的单位没有按规定报份数和电子文本。三是报备及时率比较低,没有严格按照“在通过或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的法定要求报送备案,有的单位甚至是半年或一年一次性报备,超过了法定时间的要求。
    3、审查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市人大常委会由法工委负责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无专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律政策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审查工作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涵义界定不准,对法律法规的原则理解不深,影响审查质量。
    4、宣传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未采取有效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宣传,公众知晓度不高,未能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下一步打算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我们将克服困难,努力把此项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今后,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人大常委会领导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的重要工作来抓,多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使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要强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其按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
    第二,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要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狠抓报备率,把依法应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做到不错报、漏报和瞒报。对制定机关不及时报备的,要主动催报和限期报备。要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实行统一的报备格式。
    第三,要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要重点把好“四关”:一要严把程序关。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遵循既定的工作程序,依法、高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二要严把初审关。法工委在负责报备文件的接收、登记后,还要切实承担起初审的职责,对报备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报送机关及时补充。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的,应及时退回报送机关。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则应在规定时限内报主管主任批转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三要严把审查关。由于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其进行审查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写出详细具体的审查意见,切实把好审查关。对一时难以决断或把握不准的,可以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着手建立“前置审查机制”,即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规范性文件,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即在文件公布前,制定机关将征求意见稿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由备案审查机构初审或经审查程序后,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制定机关。四是严把归档关。各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法工委,法工委要分门别类地做好已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归档前期工作,保证归档材料完整、齐备后转办公室存档。
    第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监督法》、《办法》,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增强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
                                                              (延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