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关于全州检察机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06-18 15:36:34

     ——2010年5月28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陶晓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计划,为州人大第19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报告做准备,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以隋清江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州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查组,于4月7日至4月13日,深入到延吉、珲春、汪清、敦化、和龙等县市进行调查,最后听取州检察院关于全州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其他县市自行调查并提交了书面报告。为了全面了解全州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调查组先后组织召开了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并前往延吉监狱、敦化监狱、州劳教所和延吉、珲春等五个县市看守所进行了实地察看,广泛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2006年以来,全州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责,不断强化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化解社会矛盾,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2006年以来,全州两级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方面的监督措施,将过去的事后监督改进为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和保外就医的呈报、审批等活动的全程监督。通过深入各监区了解罪犯评分情况,列席监狱、看守所减刑、假释评审会,监督减刑、假释公示,严格审查监狱、看守所呈报材料和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等方式,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做好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检察机关把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切实落实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期限到期提示、诉讼阶段变更换押等制度,防止超期羁押问题的发生。延吉市检察院创新工作方法,实行集换押、提讯、提解三种功能为一体的“一证通”制度,促使办案单位及时换押,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提审环节的监督,杜绝刑讯逼供。视察看守所时看到各提审室普遍安装了监控设备,而且提审人员与被羁押人员座位中间设有隔离设施,检察院可以同步监控,加强了对侦查讯问行为的监督,遏制和减少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三是积极开展打击“牢头狱霸”的专项活动。对逞凶作恶、欺压凌辱、体罚虐待其他在押人员的“牢头狱霸”及时给予有力打击。四是做好在押人员法律宣传和日常改造检察工作。派驻检察干警经常深入被监管人员生活、工作、学习三大改造现场,通过法制宣传、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和掌握监狱、看守所能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教育、改造。五是监督改善在押人员生活、医疗条件。监督监管部门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地提高伙食标准、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卫生医疗设施,保障在押人员的身心健康。通过视察,了解到监狱、看守所、劳教所都设有医务室,配备药品,有专门的医生负责在押人员日常的医疗和健康问题。
  (三)依法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规范监管场所的执法行为。
  全州检察机关把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的重要职责,深入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努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2006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把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监管场所内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作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办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不仅预防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也促进了监管场所检察等其他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和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近年来,全州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扎实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监所检察干警的公正执法理念和人权意识不断增强,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不断提高。全州11个监管场所,都设有派驻检察室,29名检察干警派驻在第一线。调查组重点检查的五个县市,对派驻检察室都进行实地察看,室内都挂有监所检察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都配有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除敦化监狱检察室外,其他检察室都与所在监管单位进行监控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实时监督。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只有我州实现了监所检察办公自动化,提高了监督效率和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州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
  (一)因相关制度的缺陷,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一是法院在审理涉毒犯罪、团伙犯罪、涉外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时候,面临审判难度大,审理周期长的困难。还有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全国各地的死刑复核案件都集中到最高法院,有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结案,给看守所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二是由于公安、检察、法院等三机关各自制有换押证、提讯证、提押证等“三证”,“办案人员自带自写”各自办理换押手续,各个环节缺乏相互监督,换押不及时、不换押、重复填写办案期间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物质保障难以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使检察权需要物质、资金的保障,以解决办案经费、人员待遇等问题。就监管单位而言,存在经费缺口大、安全监管设备缺乏等问题,没能按照要求实现监管场所内各个角落都设有监控设施,并且与检察室联网,致使驻所检察部门提出的同步监督、同步监控的相关监督要求也难以落实到位。调查中发现敦化监狱没有实现与监察室的监控联网,有的看守所没有实现全方位监控,有的角落存在监控盲区。全州监管场所都没有配备应急发电机,一旦出现停电等紧急情况,同步监控难以实现,给监督管理带来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由于敦化监狱和延吉监狱将来要搬迁,所以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监所内部监控摄像等各种监管设施严重老化,运行不畅。有的看守所条件达不到标准,如2002年投入使用的汪清县看守所,一年四季没有阳光照射,屋内潮气潮味很重,墙面发霉变黑,影响干警的办公环境,羁押人员的情绪和身体健康。
  (三)干警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随着驻所检察室规范化进程,人性化管教、微机动态管理等新理念、新模式的形成,对驻所检察干警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全州监所检察干警32名,平均年龄47.5岁,存在着干警年龄结构偏大、专业结构不适应的现象。在部分人员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麻痹大意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对发现的问题口头建议多,书面建议少,对有些问题纠正不够彻底。
  (四)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尚须加强。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协调的力度还不够,有的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执行机关采纳落实情况不到位的,未及时跟踪督促,监督协调力度也不够;有的与监管单位之间未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尚需加强。检察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其检察监督等工作,存在与相关部门衔接不畅,监督考察流于形式等问题。截止3月底全州监外执行罪犯1753名,其中脱管、漏管214名,而且与行政机关掌握的数字不相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一是监外执行罪犯的决定机关(审判机关、看守所、监狱)与执行机关沟通不够,相关法律文书没能及时送达,导致执行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二是没有相关法律措施约束监外执行罪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报到,致使监外执行罪犯成为“自由身”。三是没有相关制度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的落实,造成监管空档。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水平。检察部门要注意优化监所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对监所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有效监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坚持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为主线,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办指导,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组织对一些久押不决案件进行清理,促进监督水平的提高。加大对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监督力度,在全州范围内推行刑事提讯提解换押“一证通”制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超期羁押现象,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对提审环节的监督,坚持使用设有隔离设施的提审室进行询问,并对执法过程全程监控,杜绝刑讯逼供。坚持查办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继续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帮助监管单位杜绝隐患,堵塞漏洞。对患有严重疾病和病危的被监管人员的医疗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妥善处理,防止被监管人员因患重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病死在监管场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落实检务保障,夯实监所检察基础。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配齐配强监所检察干警,不断改善人员结构,为做好驻所检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监管场所的投入,确保必要的经费,保障伙食标准,下大力气改善基础设施和监管安全设备,重点解决网络动态监控中存在的死角死面,确保监控设施有效正常运行,为监所检察工作营造完备的监督环境。尽快解决监管场所缺乏应急发电机问题,实现检察室对监管场所的动态监督、立体监控,消除监所不安全隐患,避免紧急情况时监管场所监督失控,引发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营造和谐检察工作的氛围。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共同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开展专项检察,加强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公安机关监管不力、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完善对监外罪犯的监管,同时对监外罪犯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要监督监管机关依法提出收监执行。整合社会力量,探索和创新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监督机制。要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监外执行工作与基层组织的有机衔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预防交付执行脱节,罪犯脱管漏管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