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金春兰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06-09 09:14:56
(2019年5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金春兰同志的辞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金春兰辞去吉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