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5日公布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修改、废止下列6部条例:
一、修改部分
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电力、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迅速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连续动态监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和指挥、操作人员”。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4.删除第三十一条。
5.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部分
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等5部单行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6部条例的决定》,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