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6部条例的 决定》的说明
2019-06-09 09:07:09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6部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经州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认为,这6部条例自公布施行以来,在各自领域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这6部条例出现了与现行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不相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情形,需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其依据和理由如下:

1.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随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国务院于201710月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部分条款不符合现行上位法相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需要在取消或者调整部分许可和认定事项、调整气象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

2.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该条例当时的立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已于2006217日废止。同时,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发生重大变革,有关政策相续出台,《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在乡村林地审批面积和审批权限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与现行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也不适应我州乡村林业现实工作需要。

3.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该条例自20077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制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该条例没有规定的一些内容。该条例没有依法作出相应修改,与现行上位法不相一致,也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

4.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目标、内容、方式方法均发生较大变化。同时,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2014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相继出台,该条例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

5.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该条例的实施部门已与食药监局合并,当时的立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16119日废止。

6.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14年国家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使条例设定的内容不够全面、不够严格,甚至有些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冲突,条例已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和执法工作新要求。同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

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全面清理生态环保领域条例的工作要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说明和《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