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的工作规范
2019-04-02 10:21:30

 

2019年3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增强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效性,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进入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活动。

第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第四条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州人大常委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自发布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全文或者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后,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采纳,并将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向公众或者特定建议人反馈。

第九条 对于公众意见,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州人大常委会网站统一回复。回复内容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 对于代表特定群体利益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且注明联系方式的,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个别答复特定建议人。必要时,邀请特定建议人到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办公场所或者到特定建议人处所,当面向其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对属于法规具体实施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按本规范反馈意见后,可以将有关意见和建议转交负责法规实施的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法规起草环节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活动,起草部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