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畜牧业管理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我局共收到1件人大代表建议,孙大柱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管理立法的建议》(第JB0006—Z0006号),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关于建议答复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议答复情况
一是按照州人大关于建议办理流程要求(五必须、三见面),人大建议由一把手主抓,分管领导负责的管理方式,我局于4月25日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专门研究《关于建立健全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管理立法的建议》的议案,并责成专人负责,做好议案的落实。二是我局通过事前了解,事中沟通,事后反馈,及时与孙大柱代表就建议答复及今后工作进行了全面沟通,并对该项工作存在的难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得到了孙大柱代表的认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我局行政职能主要是对养殖业主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条例,如涉及非规模化畜禽污染环境管理处罚及立法方面主要以环保部门为主,我局作为协助部门,对于立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一是非规模养殖污染管理目前在我国处于真空地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只限定于规模养殖场。二是该项立法需逐级上报,我局可以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三是非规模养殖户比较零散,管理及粪污处理能力较弱,国家政策方面没有约束机制。故本建议属于C类。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已经与县(市)签订畜禽规模养殖粪污处理责任书,明确县(市)政府的责任、治理目标,下一步将针对责任书内容开展督查,确保该任务的全面完成。加强与发改、农委、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积极争取整合涉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资金进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切实提升全州畜禽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非规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提高非规模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和守法意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畜禽粪污利用政策的宣传,积极推广生态养殖循环技术应用。
三是鼓励引入第三方合作机制。扶持社会组织或机构投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畜牧业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