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08-20 15:39:10

——2018年7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赵德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渤海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渤海国(公698-926年)存续期间,在我州境内三建都城,是我州历史上重要的政权形式之一。目前,我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渤海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其中渤海24处)。已登录的可移动文物2.1万余件,其中包括长城资源在内的珍贵文物635件,均以渤海时期为主。我州渤海国遗存保护依据国家法律比较宏观,地方立法十分必要。

第一,立法保护渤海国遗存是尊重历史原貌的重要举措。渤海国时期,在延边遗留有大量珍贵遗存。有渤海中京、东京城遗址、渤海王室陵寝墓群,大量的墓碑、壁画和其他遗迹遗物。通过立法保护好这一宝贵的资源,既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敬重,也是对延边历史、中国历史以及世界历史的一种敬重。

第二,立法保护渤海国遗存是回应社会关切的有效措施。渤海国200多年的发展历程,谱写了古代延边各少数民族紧密团结、开疆扩土建设东北的壮丽篇章,社会关注较高。专门为这些遗存量身立法,是加强渤海文化保护的客观需要和现实要求。

第三,立法保护渤海国遗存是促进文旅协同发展的重要手段。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需要我们构建多彩的文化品牌。对渤海文化立法保护,对于进一步发掘、保护延边古代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好这一珍贵的历史资源、展现北方民族历史渊源、打造延边全域旅游精品项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为此,根据我州渤海国遗存保护工作需要,我们将制定《条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了起草工作。

一、《条例》起草的主要经过和立法依据

3月上旬,成立《条例》起草工作小组。3月28日,完成《条例》草案第一稿。之后,我们先后向财政、教育、旅游、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政府、部分州内历史文化方面的学者专家征求了意见。在《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后,我们向州人大常委会和国家、省相关文物专家、文物行政部门征求了意见,并提交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目前形成的《条例》草案稿经州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该《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确,立法依据比较适当,规范内容基本合理,文字表述比较规范,符合我州工作实际。

立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部分国内近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立法思路,进行条例结构设计和具体内容安排。《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渤海国遗存的定义、保护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第二章保护与管理,明确了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的保护工作体系。第三章展示与利用,明确了允许在保护下的开发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有关组织、个人、行政主体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施行日期。就有关内容和条款,说明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借鉴其他地区立法经验,《条例》草案对渤海国遗存进行全方位的认定、保护和管理,这也是推动保护工作整体提档升级的发展需要。

(二)关于概念定义。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清理遗存与文物的关系,对渤海国遗存概念不作学术名词解释,《条例》草案第三条直接予以明确。

(三)关于保护管理主体。通过立法,明确渤海国遗存的保护主体,明确责任界限,建立完整的保护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机制。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对州和县市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社会机构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渤海国文化安全。渤海国遗存历经千年的风雨沧桑,保护工作难度很大。为进一步维护历史文化安全,《条例》草案第二章从不同角度给予了全面规范。第十五条明确可设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渤海国遗存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以及境外人员的禁涉内容。

(五)关于开发利用。以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促进旅游开发,是我们对渤海国遗存的基本观点之一,《条例》草案对旅游开发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设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将渤海国遗存纳入旅游规划。并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对利用渤海国遗存发展旅游、文化等进行了规范。

(六)关于罚则。着眼于对渤海国遗存保护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对社会群体和个人破坏行为作出了处罚设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职或失职的作出了处罚设定。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