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州人大代表安排意见(书面)
2018-04-16 14:29:29

  

——2018年3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州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南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做好代表工作,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调整的实际,现重新修订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州人大代表安排意见。

一、联系方式

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书信、邮件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常委会及各委办室组织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调查、视察、审议、培训等工作和活动,要邀请所联系的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代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与原选举单位和所联系的代表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所联系的代表监督。

二、联系内容

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常委会拟听取和审议的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征求代表对州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了解代表依法履职、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帮助和指导;适时向代表介绍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及本人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等情况。

三、联系要求

1、每位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至少联系2名州人大代表,其他组成人员至少联系1名州人大代表,原则上联系所在代表团代表,以基层一线代表为主。一般每年联系不少于两次。

2、在联系代表时,认为需要向州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材料形式送交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归纳综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3、每年12月底之前,各组成人员将联系代表情况,书面报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4、州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联系服务工作,保证联系活动顺利进行。各级代表要积极参加,及时为民代言,切实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好代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