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2018-01-29 15:20:00

 州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制定,并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在2002年4月8日公布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州住宅区物业行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新的实际问题,且国家层面不断出台新的政策,现行《条例》与新政策新形势已不相适应,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日益显现。

因此,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请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请审议决定。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