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暂缓启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废止程序的说明(书面)
2017-12-05 14:55:00

 ——2017年11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

延边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12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3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415日正式公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重新修订,《条例》已不能满足我州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和执法工作新需要。为此,我州于2017年启动《条例》废止程序,并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在启动《条例》废止程序之后,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第八巡查组巡查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吉发[2017]6号)。《通知》提到:国务院安委会第八巡查组在我省进行巡查时明确指出,长春市等地区在废止《安全生产条例》后,没有重新制定相应的条例这一问题。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国家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条例。

在此背景下,如我州继续进行《条例》的废止程序,一旦《条例》正式废止,我州将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法规进行替代,无疑会导致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真空,从而与省委、省政府《通知》要求相悖。鉴于《条例》的施行时间早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且新修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即将于2017年11月底在省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在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没有出台前,如果《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冲突,以上位法为准推进我州安全生产工作。

因此,州政府正式向州人大提请暂缓启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废止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复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安全生产条例是否符合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意见》,安全生产立法事项属于地方立法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鉴于地方立法比民族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点,解决地方突出问题,州政府建议州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按照地方立法程序,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即将颁布施行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新要求,重新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在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继续启动按照民族立法程序制定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废止程序,从而实现民族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无缝对接”,使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不缺位、不空位、不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