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10-15 09:02:34

 ——20179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

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忠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于8月30日召开第二次会议,根据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州老龄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负责同志及部分立法咨询员参加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新需求和法制建设新要求,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内务司法委员会初审、常委会一审,并根据多方面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现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的表述不符合立法规范,且不严谨。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将未承包的集体资产作为养老基地用于发展农村老龄事业的合同或者协议涉及村民利益,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才合法有效。在该合同或者协议依法生效后,再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严格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不是村集体收回该养老基地的唯一要件,其依据不够充分。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删除:“已经作为养老基地的,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收回”的内容。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均属国家、省的事权范围,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只能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执行。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相关部门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诉讼权利,《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执行老年人提出的……诉讼……。”

五、按照立法规范,删除《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条例(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