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成就
2022-06-27 09:28:29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系列宣讲(

 

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规定,不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而且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年来,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的27个条款所规定的自治事项,制定出50多部条例,不仅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丰富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实践。其立法工作在30个民族自治州中一直发挥着引领作用。

1988年制定出第一个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至2021年末共制定出56个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其中12个单行条例已被废止。目前仍生效的条例有44个。

从目前仍生效的44个条例所规范的事项来看,可以分类为如下两种:一是自治地方所独有的自治事项。比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88)、《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1989)、《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1993)、《朝鲜族教育条例》(1994)、《延边黄牛管理条例》(2005)、《发展朝医药条例》(2009)、《保护和发展朝鲜族传统体育条例》(2011)、《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5)等条例规范的是延边州所独有的自治事项。这些条例所关涉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所列举的 “选择民族语言为官方用语”(第21条)、“自主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第38条)、“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第37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第41条)等自治权事项。二是与一般地方共有的自治事项。比如,《旅游条例》(2010)、《促进鹿业发展条例》(2010)、《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2012)、《口岸管理条例》(2012)、《就业促进条例》(200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土地监察条例》(1997)、《土地资产管理条例》(1997)、《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职业教育条例》(2007)、《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1)、《防震减灾条例》(2012)、《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2)、《城镇绿化管理条例》(2015)等条例规范的是延边州与一般地方共有的管理事项。这些条例大部分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所列举的“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第25条)、“管理自然资源”(第28条)、“自主管理地方企业”(第30条)、“保护、改善环境”(第45条)等自治权事项的立法。

(延边大学法学院民族法研究所所长  吴东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