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2022-05-25 14:15:59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系列宣讲(

 

延边大学法学院民族法研究所所长  吴东镐

 

纵观古今中外,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是每个多民族国家所面临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从长远来看,民族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制度性保障。能否建构有效制度,直接影响到民族关系,甚至是国家的命运。众多历史和现实的事例都印证了这一点。

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成立后,“用什么样的制度来很好地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是当时党和人民面前的一大政治课题。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在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上,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的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基于这一客观历史事实的认识,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立,后来被明确载入每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个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我们党的领导人先后都作过精辟论述。毛泽东同志曾说:“苏联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他们实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办法。我们这里少数民族人口占百分之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有些人想援引苏联的办法,在中国成立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这是不对的。”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加深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必然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可以说,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时期我们党凝聚起各民族智慧和力量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