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概况
2022-05-20 15:57:34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系列宣讲(

 

延边大学法学院民族法研究所所长  吴东镐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地区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到1951年,全国建立了30个专署区级至乡级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51个专署区级至乡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同时,民族聚居区设置的政府称谓也规范为“某某自治区人民政府”。从1951年到1954年期间,在吉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先后成立朝鲜族、藏族、傣族、景颇族、傈僳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自治州等19个自治州。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6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建立广西僮族自治区的倡议。1958年3月5日,广西省改为“广西僮族自治区”,省一级的“广西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僮族自治区”改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议在甘肃境内回族聚居地区成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最后《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于1958年10月25日决定划出甘肃的19个县市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到1959年底,全国共建立了4个自治区、1个自治区筹备委员会、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截至2021年,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我国已设立962个民族乡。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