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2020-12-21 1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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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忠文,州政府副秘书长厉峰出席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曹永吉主持会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9月29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1月27日批准。按照法定程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于12月18日正式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13月1日正式施行。

会上,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兵宣读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州住建局副局长彭树林、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石金对《条例》进行解读;厉峰代表州政府就如何贯彻施行《条例》进行表态发言。 

李忠文就贯彻施行好两部《条例》,加快推进我州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两点意见,一要深刻领会《条例》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这两部《条例》是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我州首次制定出台的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州进程的重大举措。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州城市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开启了延边城市管理有法可依的新篇章,对推进文明城市法制化管理,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保障;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营造学习宣传两部《条例》的浓厚氛围,深入推进两部《条例》的贯彻落实;二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州暨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高度关注我州城市管理和养犬管理工作,适时开展对两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及时掌握《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保障我州城市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在州委的正确领导,州政府的推动实施,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这两部《条例》的施行必将更加有效地规范我州城市管理工作,为推进文明和谐、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幸福延边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州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法制工委,州司法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相关办公室负责同志,各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住建、城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州直新闻媒体参加会议。

王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