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吉林省旅游条例讲义提纲
2010-04-15 09:38:39

                
  一、旅行社条例
   (一)新条例修订的背景
    1.旅行社条例的沿革
  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1996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8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二阶段:1996-2009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对细则进行了补充修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关于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阶段:2009-今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2、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
  一是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减轻了旅行社经营负担;
  三是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3、修改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旅行社市场准入条件;
  二是完善了质量保证金制度;
  三是放宽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限制;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二)新旧条例的对比
  1、条例的适用范围。
    2、旅行社名称的定义。
    3、旅行社类别。
  4、旅行社的准入条件。
    5、出境旅游业务许可条件。
    6、分社的设立。
    7、质量保证金制度。
    8、行政机关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条件。
    9、经营规范:零负团费。
  10、经营规范:旅游合同。
    11、经营规范:有偿服务。
    12、经营规范:业务委托。
    13、经营规范: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承担。
    14、导游、领队人员—最低报酬。
    15、旅行社责任险。
    16、旅行社年检。
    17、法律责任。
   (三)延边旅行社引起注意的重点问题
    1、经营的问题。
    2、导游的问题。
   二、吉林省旅游条例
   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旅游条例》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一)出台的背景
    1、必要性。当时旅游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省委、省政府已经把旅游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
     特别是当时旅游业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我省旅游业当时在全省的产业链中还处于次要位置,旅游总收入占GDP的5%,距离支柱产业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是在旅游业的发展指导思想上,当时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重管理轻发展的倾向,政府主导不到位,市场观念和开放意识还不强,旅游投入比较低。
     三是旅游管理体制不顺,在旅游管理中,即存在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的问题,也存在着许多管理上的空白点。
     四是旅游资源的开发与旅游项目的建设,缺乏统一、科学、系统的规划和管理,破坏生态环境、浪费旅游资源和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是旅游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旅游企业不正当竞争、服务质量低劣、侵害旅游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制定条例成为当时一项迫切的任务。
   (二)执行情况
   《吉林省旅游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具有比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引导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性法规。
     三是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
     四是使我省旅游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三)存在的问题
   《吉林省旅游条例》已经执行了6年,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目前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旅行社条例》的修改并出台,有些内容已与的条例发生矛盾与冲突,修改条例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