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讲座提纲
2010-08-19 09:34:50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
食品安全的概念
* 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一章 总则     (1-10)
规定
*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
食品(流通、餐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活动;
食品安全管理活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
卫生部承担办公室工作,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地方政府负总责
部门分段监管与卫生部门综合协调相统一
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 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 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 
* 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 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 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特点:
1、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
2、强调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
3、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4、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职责
5、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6、分段管理,分部门负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1-17)
* 风险:食品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
* 控制风险的措施:(1)风险监测、隐患检验—早期发现风险隐患;(2)风险评估—预防风险、降低程度;(3)行政执法、控制措施—早期干预措施;(4)制定事故预案—控制危害扩大。
* 风险监测制度:
  风险监测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监测食源性疾病、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
* 风险评估制度
  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的安全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评估。评估内容: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
* 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
– 为提供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依据
– 制定、修订标准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18-26)
食品安全标准唯一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企业标准——本企业生产的食品产品标准、生产过程卫生规范等。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27-56)
*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十一)项要求
* 分段、统一许可原则:不重复许可;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例外。
* 授权地方人大立法: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许可办法
*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 对职工进行培训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食品检验
* 鼓励良好生产规范(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
* 生产经营环节的控制及追溯制度:健全记录制度
* 标识标签
* 新品种审批
* 食品添加剂的准入
* 食品召回制度
* 严格食品广告管理
* 食品与药品: 严格界定食品与药品 ; 严禁食品加药 ;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按目录管理(卫生部制定、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第五章  食品检验  (57-61)
食品检验与监督抽检
* 对食品检验机构实行资质管理(57)
* 独立检验人制度(58)
* 检验责任: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责任(59)
* 废止免检制度(60)
* 监管部门抽检职责(61):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委托检验(复检机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62-69)
* 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尚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新品种审批
* 卫生部负责审批
* 准予许可的及时制定国家标准
* 进口风险预警、控制与通报(64)
* 进口食品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我国法律标准(66)
* 进口与销售记录制度(67)
* 向有关部门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69)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70-75)
预案
* 国务院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报告

法定报告人:

事故单位

接收治疗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

报告接收人: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报告: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事故处置职责 

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应急救援

采取控制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查明事故单位责任

查明监管认证失职渎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事故现场卫生处理

流行病学调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1-73)
* 人民政府成立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 涉及两省事故卫生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76-83)
* 地方政府组织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意义:(1)体现地方政府负责,减少部门色彩;(2)有利于形成合力;(3)体现抓发展与抓监管的统一;(4)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 分段监督管理, 质监、工商、食药部门监督权(77):进入(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抽样检验;查阅、复印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工具、场所;农业部门依法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管。
* 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 改变监管模式:建立信用档案,增加对不良记录者监督频次(79);咨询、投诉、举报,不得推诿(80)。
*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卫生部统一公布的信息(82)
-限于特定区域信息可以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监管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84-98)
食品生产经营违法
 * 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84)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5)
 * 生产经营被污染食品,无标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料(86)
 * 违反检验、记录、标准备案、查验等规定(87)
 * 进出口食品违法(89)
 * 市场举办者违法(90)
 * 食品运输违法(91)
 *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87)
 * 未进行事故处置、报告,毁灭证据(88)
 * 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94)
           (前面有生产经营过程要求——后面没有相应的违法责任处罚)
监管、检验违法
* 食品检验机构(93)
–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 以广告形式推荐食品
* 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95)
– 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
– 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追究法律责任
* 追究违法单位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食品、工具设备;罚款(最高10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撤销检验机构资格。
*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五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引咎辞职。
民事与刑事责任
* 民事赔偿责任,价款十倍赔偿金
* 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渎职罪。
                            第十章 附则  (9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