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三法”知识讲座提纲
2011-04-01 10:33:20

今天利用有限的时间向各位领导简要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护照法》中与我们工作生活相关的内容。
  一、出入境“三法”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于1985年11月2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2月1日施行。“两法”细则于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又于1994年7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施行的。
  上述“两法”是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交流合作,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设备,境内外人员相互交流增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境内外人员出入境方便和安全而制定的。“两法”现已实施25年之久,为维护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形势的发展变化,目前“两法”中有些内容已经滞后,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护照法》是2006年4月29日在全国人大第21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护照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果,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地位不断上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大量的公民出国探亲、旅游、留学、就业的形势下,结合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多年实施经验,为我国公民申请办照出境更加便利而制订的。
  上述“三部”法律是目前我国出入境领域最有权威和指导性的法律,是境外人员和我国公民必须自觉遵守,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师益友。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细则
  此法主要是针对来华外国人入境、出境或通过我国时,在我国境内居留、旅游、留学、就业、探亲等方面适用。
  外国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外国人管理法共有8章、35条,其细则共有8章、57条,其中选择4个方面内容给予说明。
    (一)、外国人在华权利和义务。
  1、权利。中国政府保护来华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外国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义务。外国人在我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来华外国人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
  其目的有3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来华外国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发现和打击来华外国人各种违法犯罪。三是查控违法犯罪外国人。
  1、外国人住宿登记。外管法规定,来华外国人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按照国宾接待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的秘密外宾,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免办住宿登记外,其他外国人都必须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凡是来华外国人无论持什么签证、什么事由来华、在城镇24小时之内到所在派出所或所住宿宾馆申报住宿登记,在农村72小时之内到派出所必须申报。否则按照外管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对违反住宿登记的外国人予以警告或50元至500元以下罚款。
  2、居留许可。凡是来华外国人持就业签证(Z签证)、留学签证(X签证)、长期和临时记者签证(J-1、J-2)人员及其家属入境30天内应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许可。
  来华旅游的外国人(持L签证)签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探亲签证(持L签证)一般为30天至180天。
  3、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不受时间限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主要是发给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外籍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人,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才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等家庭团聚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来华外国人不准出境。
  1、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和公、检、法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外国人。
  (四)“三非”外国人及危害性。
  “三非”外国人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此类人员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治安秩序有潜在的重大隐患,是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实效。
  目前,我州“三非”外国人现状及特点:一是非法入境外国人数量逐年下降,非法滞留外国人逐年增多,非法就业外国人极少数。二是非法入境人员以朝鲜公民为主,非法滞留外国人以韩国公民为主。三是凡是一年以上非法滞留外国人经调查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较多,而且大多数居住在延吉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细则
  (一)立法目的。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并提醒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
  (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必须持有护照。
  1、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2、护照的种类 共有三种:一是外交护照,二是公务护照,三是普通护照。
  3、有下列行为的公民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公、检、法部门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未了解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刑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公民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简要地介绍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3个”数据库建设情况及作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一)护照法比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细则有许多方面改进,更加体现便民和人性化。具体内容为:
  1、取消丢失护照人员补发护照前广告声明。
  2、签发护照时间原30日缩短为15日。
  3、护照有效期限5年改为10年。
  4、取消护照延期。
  5、增加对签发护照机关工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处罚内容。
  (二)明确规定普通护照换发或补发情况。
  1、护照有效期限不到6个月,必须换发护照。个别国家要求普通护照有效期限必须1年以上给予签证。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4、护照遗失或被盗的。
  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况。
  (三)不予签发护照人员。
  共有七种人按规定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国国藉的人。
  2、无法证明身份的人。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
  4、被判处刑罚服刑的人。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人。
  6、刑事犯罪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利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的人员。
  (四)限制申请办照人员。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人员。
  2、因在国外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非法出境人员。从遣
  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内不予签发护照。(我州公民去港澳被遣返人数已全省前列)
  (五)对违反护照法的公民的处罚。
  主要是二种情形人员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人员,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收缴护照或护照作废,(2010年我处共作废我公民护照116本)并对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如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护照法对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追究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3、超出国家标准收费的。
  4、向申请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