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免去金正龙的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免去金镇的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并任命其为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3、免去孙承永的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并任命其为行政审判庭庭长;
4、免去宋莲姬的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并任命其为立案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5、免去刘景秋的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并任命其为立案第二庭庭长;
6、任命刘化文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7、任命黄虎哲为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8、任命李照令为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9、任命太熹为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10、任命董志忠为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11、任命金春秋为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12、免去李京鹤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任命其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13、免去谢忠来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14、免去钟兴华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5、免去崔德洙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6、免去全汉旭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7、免去孙凤山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8、免去金尚春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任命王振波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0、任命刘欣荣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1、任命赵霁全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2、任命金尚杰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3、免去金雄吉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24、任命王立安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立案庭庭长;
25、免去张晓艳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6、任命牟敦会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7、免去朱一林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8、免去姜凤南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9、免去安明镐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30、任命张国镇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31、任命金鹤哲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32、任命金哲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33、任命孙立祥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34、任命文昌海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35、任命金豪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36、任命高同启为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