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9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