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9-03-14 08: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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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州机构改革涉及条例规定的有关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于2019123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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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州机构改革涉及条例规定的有关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12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条例规定的有关机关职责,确保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我州机构改革涉及条例规定的有关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机关职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有关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有关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条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条例规定,由组建后的有关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有关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的有关机关继续承担。

县(市)及以下有关机关承担条例规定的职责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条例规定上级有关机关对下级有关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有关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有关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有关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条例,或者需要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相关决定的,提案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