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号
《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