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1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