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14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