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5年1月22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26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