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
2023-04-20 11:01:4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4部单行条例:
一、修改部分
(一)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修改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没有依据或未经批准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删除。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删除,第二款中的“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履行职务时,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二、废止部分
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本决定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