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决定
2004-02-13 15:58:13

1995年9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乡、镇可设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增加第七项: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第七至十三项类推为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第十二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四、第六至第十一条类推为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四款改为第五款。

六、第十三至第十六条类推为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七、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副主席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最多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删去第三款。

第四款中“主席团常务主席候选人”修改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增加三款作为第五、六、七款:“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款改为第八款,其中“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主席、副主席。

九、第十九条第一款中“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主席、副主席。”

第三款,在“提出申辩意见”后面加逗号,然后增加规定:“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十、第二十条中“主席团常务主席、主席团成员”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受辞职时,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十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十二、第二十二条中“由人民政府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修改为“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回答询问。”

十三、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二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

十四、增加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十五、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十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主席”。

十八、第三十一条至四十条类推为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撤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十、增加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根据本决定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