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安图县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地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州安图县二道白河地区是典型的新生代火山熔岩台地,其特殊的水文地质环境蕴藏着丰富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是我国少有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集中分布区之一,应当加以保护,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切实加强对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资源的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高度重视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工作。矿泉水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具有可再生性,其动态平衡不被改变,保持原生态而不被人为污染,在合理开采的前提下,会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矿泉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不仅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也关系着我州矿泉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保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不受人为污染。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等有关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的共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设立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地,切实做到有效保护。设立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地为:安图县红丰泉水源保护地、安图县奶头泉水源保护地、安图县仙池泉水源保护地、安图县和平泉水源保护地、安图县长白山泉水源保护地。州人民政府要设立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地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尽快制定全州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保护方案和各自职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划定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地具体保护范围,上报州政府批准确定。凡经确定的保护地,要严格执行《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严格依法实施矿泉水水源保护。
切实加大对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力度。禁止在保护地内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在保护地内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堆放和转运站;禁止在保护地内利用未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在保护地内从事旅游及其他可能导致矿泉水水源污染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发布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公告,在保护地周围设立警示牌;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要定期对矿泉水及对有可能造成矿泉水水质污染的村屯、旅游景点进行水质、水量监测;对污染保护地内矿泉水水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污染保护地矿泉水水源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