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2018-09-30 13:37:38

----2018年9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7月中旬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丁兆丽副主任、法制工委、内司工委和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及其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组。评估组先后到敦化、珲春等县(市)就《条例》的立法规范、立法质量以及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现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本次立法后评估,从准备到实施历时3个月。在听取州人民政府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先后到县(市)召开评估座谈会,听取当地专题汇报和有关部门、各界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向相关单位、社会各界代表等群体发放调查问卷,汇总其他县(市)的书面报告,并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之后,评估组经过整体评定,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条例》的立法质量

经评估组整体评定认为,《条例》规范的内容没有与当时的相关上位法相抵触,制度设计较为合理,立法技术较为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总体立法质量是好的。

(一)关于《条例》的合法性。《条例》于2011年制定并公布施行,主要立法依据是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经过比对认为,《条例》各项条款均是依据当时的上位法作出的相应设定,不存在抵触情形。

(二)关于《条例》的合理性。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自1994年建立,并逐步推广。我州自1998年以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推动我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其职能作用,取得了很大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法律援助的机构职责不明确、援助范围不清、重视程度不够、缺乏财政保障、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等,迫切需要制定单行条例来加以规范。因此,当时制定《条例》的时机较为成熟、合理,符合我州当时的法律援助工作实际。

(三)关于《条例》的可操作性。针对我州当时存在的问题,《条例》依法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二是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考虑到法律援助的实际承受力,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只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和经济困难的公民两类。三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充足的法律援助经费作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受援范围的扩大和援助案件的增加逐年递增。同时,考虑法律援助的公益特点,还规定了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四是协调了相关部门,《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三、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措施和实施成效

经评估组整体评定认为,《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得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我州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一是法律援助中心把《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多次举办内部学习班,充分掌握《条例》相关规定,为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每年以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为契机,采取网站宣传、报纸专栏介绍、电视台专题报道、会展主题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及法律援助政策,确保《条例》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联合街道、社区、村委会深入群众,有重点的面向困难群众进行宣传,充分保障了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设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在组织机构建设、人员编制等问题上加强了组织协调,保障了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现有州级法律援助中心1个,县(市)级法律援助中心8个,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152个,法律援助联系点449个。形成了覆盖全州的州、县(市)、乡(镇)、村(屯、社区)4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全州各法律援助中心共人员编制60人,在岗工作的有41名,其中援助律师21名,极大地缓解了机构设置不全和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

(三)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落实规范化管理责任,以服务民生为重点,多措并举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着力建设法律援助为民窗口,提升了法律援助窗口接待能力,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高效率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主动争取公、检、法、残联等相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畅通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维护绿色通道,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努力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满意度高。

(四)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已初步显现。七年来,全州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9017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效地解决了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比如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大厅在2012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同时被省、州、市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15年4月16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落实政府民生实事推动法律援助服务民生阳光工程现场会”在珲春召开,珲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的实施给困难群众带来了法律援助,调动了群众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在我州产生了极大影响,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上位法的发展变化,原有的条例内容已不能满足现实发展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与国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条例》只特殊案件和特殊群体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一是法律援助对象的设定标准过高。《条例》第八条规定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五类特殊群体,基本覆盖了困难群体,但门槛过高,导致一些困难群众不能接受法律援助。比如,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经济困难” “优抚对象条件,标准过高,不利于保护弱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法律援助受理事项的范围过窄。虽然《条例》第十条列举了十二项属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受理事项,但仍然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比如没有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军人军属、三农问题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三是法律责任难以追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援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依法支付已获得的全部法律服务费用。”根据《条例》内容,受援人拒不支付已获得的全部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执法权,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难以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贯彻实施中,亟待法制规范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机构性质不统一,缺少人员编制。有些县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是事业单位,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标准不同,导致人员编制短缺,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二是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有待提高。由于一些县市财政困难,拨付资金有限,拨付数额与实际所需数额之间的缺口较大,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明显缺乏经费支持。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健全,衔接没能常态化;案件诉讼、调查取证等费用减、免、缓政策未能依法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还未能实现紧密衔接。四是急需扩展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以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难以满足国家法律援助工作刑事案件全覆盖的发展趋势,应当将公职律师等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扩展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以缓解人员不足问题。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组经过整体评估认为,当年制定的《条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我州实际,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法治延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趋势,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案件量上升是必然趋势,现有的法律援助队伍难以满足援助工作的需要。因此,评估组经过综合平衡,建议适时修改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