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10-09 14:35:33

 

——2018年9月2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8月9日至30日,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州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涉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面工作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先后到敦化、安图、和龙、珲春、汪清五个县(市),实地查看了松江河金矿、大金场煤矿等九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场和待治理现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州政府、相关县(市)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部分省、州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城环资委委员、相关部门和企业参加的座谈会。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州在大力发展矿产经济的同时,始终秉承“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理念,不断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据调查,截止2017年底,全州各类矿山151家,批准总矿区112平方公里,累计占用、损坏土地面积177平方公里。通过多年努力,2006年至今,全州关闭、整合各类矿山企业365家,占矿山总数的70%。与此同时,在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州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85.74平方公里,占应治理总面积的48%。总体上看,我州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成效大、监管和治理措施有力,助推了全州绿色转型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各项制度

州暨县(市)两级政府不断加强对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全过程监管。一是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坚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立项和审批。二是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从源头上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是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如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的矿产开发活动,淘汰或转型不符合绿色转型发展要求的矿山开发项目,逐步退出已在环境敏感区生产的项目。四是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生态恢复情况。

 (二)综合整治,不断提升重点区域矿山环境质量

  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州暨县(市)两级政府于2016年就开展了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龙井市天宝山铅锌矿区、汪清县庙岭石灰石矿区、安图县二道矿泉水矿区、吉林海沟金矿、汪清华鑫矿业、珲春紫金矿业等列入综合整治单位。通过对矿区的环境现状评价,重点查处企业在资源开发中超限、超越、超额等问题和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等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企业和相关县(市)政府签订了《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问题整改责任书》,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截止2018年6月底,这些矿区的大部分问题已得到整改,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视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效果明显

  州暨县(市)两级政府大力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自2003年起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加强对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相继对珲春市英安煤矿区地面塌陷、图们市凉水煤矿、汪清县金苍砂金矿过采区、屏风山采石场、龙井市天宝山矿区、敦化市橄榄石(宝石)过采区等多个矿区实施重点治理。截止2017年底,共争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29个,到位资金累计19136万元,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达到了80%。重点采矿企业逐渐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投资500万,对以往生产形成的接近地表空区由废石充填法改用尾砂胶结充填法进行充填,消除了地表塌陷和地表水流入井下的隐患。汪清县华鑫矿业百草沟金矿1987年建矿至今三十年,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建成国内独一无二的“花园式矿山”。

(四)推进整合,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全州整合关闭小煤矿27家,珲春板石煤矿区作为省煤炭资源整合的重点矿区,其整合后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井基本做到了“三不留,一毁闭”。州政府制定了《延边州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通过资源整合,全州非煤矿山2006年的433家减少至139家,全州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矿山数量均压缩了30%以上,达到了国家减少20%以上矿山数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我州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也较普遍,其中露天采矿对地质环境破坏现象尤为突出,全州151家矿山中,露天矿山就有94座,占矿山总数的62%。综合分析,我州矿山开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州部分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特别是露天开采的小型砂石场,往往只注重眼前经济效益,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未能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致使矿山环境遭到破坏,又不能得到及时恢复治理。

(二)矿山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尚不完备,监管工作亟待提升。一是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到位,存在事前估计不足,事中监管不到位,事后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二是监管专业性人才缺失,造成环境保护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执法力度被弱化,无法实现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三是监管体系不完备,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操作性强的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导致对破坏环境现象监管和处罚甚至责任追究不到位。

(三)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难度大,治理资金缺口较大。近年来,尽管我州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但因历史上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欠账较多,治理难度较大。部分历史遗留矿山因保证金额度小、责任主体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启用资金进行治理。有一些矿山企业因规模较小、资金不足,或是对环境治理重视不够等原因,没有及时对矿山生产活动中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还有部分矿山企业根本没有履行治理义务(主要是砂石黏土矿),矿山已经关闭,企业还没有及时进行治理。在检查中,检查组看到官地铁矿、大金场煤矿、付刚煤矿、吉春煤矿等已闭坑矿山企业都因各种原因一直处在待治理状态中。政府监管部门也没有更好的采取措施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而是拖到矿山关闭时才研究治理问题。

(四)私挖乱采现象屡禁不止。近几年随着我州境内高速公路、高铁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对砂石的需求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私挖乱采问题,造成环境破坏情况比较严重。为大幅降低开采成本和运输费用,这种私挖乱采石场重点集中在公路、铁路沿线和城市乡镇周边可视范围内,对自然景观破坏严重。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旅游线路上,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影响了我州全域旅游的发展。这些石场即无责任主体也不属于历史遗留矿山,监管困难,且治理资金无法落实,短时间内很难治理。

三、几点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的千年大计,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我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十九大精神,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促进矿业开发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宣传,不断提高矿山企业保护环境的意识。一要强化对矿业权人的矿产资源政策法规和矿山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营造自觉遵守和自愿保护环境的氛围,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二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参与监管,提升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成效。三要发动公众及新闻媒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二)强化监管,不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一是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应当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匹配的政策法规以及监督管理体系。要严格环境准入门槛,严格论证,严把审批关,从源头预防;要严格管理,具备恢复治理条件的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治理,管理部门对企业恢复治理要跟踪管理;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企业要依规处理,对忽视监管的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二是要建立动态监管与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严格执法快速反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国土、林业、安全、公安、水利等相关部门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对私采乱挖、破坏环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一是依托国家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治理等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的恢复治理力度。二是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和第三方治理的综合治理新模式。

(四)注重绿色发展,加快矿业企业产业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推动矿山企业整顿。开展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关停并转工作,实现规模化开采。对资源储量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环境影响大的露天采石场限期关闭。对资源储量大,开采条件好的矿山要提高规模化开采水平,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要严格禁止对粘土矿和风化砂等已经列为禁采矿种的开采,要加大对私挖乱采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推动矿山转型升级。对具备条件的矿山积极申报国家矿山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助推我州全域旅游发展。

(五)与时俱进,适时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在此次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和《延边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均主要针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工作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涉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内容较少,很难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优先的环境保护大趋势,以及我州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现实需要。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结合我州实际,适时出台《山体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强化我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立法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实现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