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5-06-10 11:08:03

610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闵光道、州政府副州长千海兰,州人大法制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及州文化局、州政府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部分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负责人和非遗项目传承人、州内各新闻媒体负责人和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活动。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闵光道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遵从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规划、监督、管理、开发与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给予了设定,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必将推动朝鲜族非遗保护工作不断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构筑起更为完善合理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体系。同时,他对学习宣传实施《条例》提出了要求。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扩大条例的影响力。政府法治办和州文化局作为条例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制定好全面的宣传计划,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委、办、局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条例涉及本部门的具体条款,抓好学习宣传和落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要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条例的实施效果。以贯彻新非遗保护条例为契机,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相关部门要根据非遗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对现有非遗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修订,并通过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更加有效地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依法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州政府文化部门和法制部门要增强贯彻条例的主动性,加强调查研究,强化调控指导,确保将条例内容落到工作实处。

(朴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