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0-04-22 08:36:14

4月16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施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这是我州旅游业的第一部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由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吉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条例》共有39条,分别对我州旅游业的发展、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产品的开发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并对困扰我州旅游发展的四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分类保护与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的主体及职责。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得龙到会并讲话,他说,该条例的形成是我州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也是我州旅游发展中的一件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