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草案)
2024-03-19 09:59:42

(征求意见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4部单行条例:

一、修改部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中的“发改委”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广电”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通信”修改为“通信管理”,增加“应急管理”。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电业”修改为“供电”;第二项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删除“医药”;第三项中的增加“应急管理”,删除“配合”;第四项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化工”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编写教材,培训骨干。”

第五款中的“新闻、出版、广电、文化”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第二款中的“规划和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联合验收体系。”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人员隐蔽工程和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商场、娱乐场所、停车场、过街通道、共同沟等地下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的人民防空标识牌。”

二、废止部分

(一)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

(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三)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本决定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