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2024-03-19 09:56:21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未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限期改正。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第四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四十四条删除。